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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不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www.magglam.com 2024-05-30 刑事辩护

案情

2013年某日,被告人张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某工业园区建设工地上运土。在张某将土运至指定地址进行卸倒的过程中,张某驾车一边前行一边卸土,因车头被压至翘起致未能看到车前,致使车轮将正在车旁边捡破烂的村民王某当场碾死。经法医鉴别:死者王某系汽车碾压头、胸、腹部,致使脏器挫碎而死亡。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存在两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公诉机关指控正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八条的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讲解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事故发生地位建设工地,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被告人张某驾驶大型货车作业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一人被碾压致死的害处结果,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明显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故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定罪处罚。

第二种建议觉得,公诉机关指控不当,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张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了一人死亡的结果。但认定被告人张某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不当。尽管在民事赔偿上不排除张某负有赔偿责任,但刑事上不具备可罚性,宜对张某宣告无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觉得被告人张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过失犯罪的定义及基本内容

刑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我们的行为可能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防止,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主观上,过失犯罪在认识原因方面表现为实质认识与认识能力相离别;在乎志原因方面表现为主观愿望于客观结果相离别。客观上,过失犯罪需要风险结果已经实质发生。换言之,过失犯罪是结果犯,没有犯罪未遂状况。

依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型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我们的行为可能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以致发生了风险结果的心理状况。疏忽大意的过失第一需要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风险结果的责任和能力。第二需要行为人在行为时没预见风险结果可能发生。司法实践中,在作为犯罪时行为人有意识地违法我们的职责,但对可能发生的害处结果却未予认识;在不作为犯罪时行为人不只对行为可能导致的害处结果未予认识,而且对其行为本身也没认识。最后,应当预见而没预见是什么原因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发生风险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防止,以致发生了风险结果的心理状况。客观上,行为人在对其行为引发的害处结果可能性已经可以明确认识到;主观上,行为人对自己的能力高估,对客观条件认识不足,自信可以防止风险结果的发生。

2、过失犯罪的处罚依据及原则

依据刑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可见,国内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基本原则,处罚过失犯罪属例外,即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规定有过失犯罪,但地位显次于故意犯罪,法定刑远轻于故意犯罪。在理论研究上也未能引起广泛的看重。但,伴随现代科技的进步,社会生产、生活日趋复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密集问题已经呈现。在生产、日常行为人未尽严格的小心注意义务,紧急的不负责任,对人民的生活财产安全漠不关心,导致本来完全可以防止的损失而未能防止。这是对过失犯罪处罚的主观基础。而导致风险结果的行为人处罚,不只能对行为人起到特殊预防用途,对别的人而言也能起到充分的一般预防用途。因此,行为人导致的现实的害处结果是对过失犯罪处罚的客观基础。

对过失犯罪处罚应当遵循肯定的原则。第一应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二严格实行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法律性原则规定;最后在同样风险结果状况下,处罚过失犯罪应轻于故意犯罪。

3、本案中对张某的主观认定

本案客观上发生了一人被汽车碾压致死的害处结果,对此不必絮说。但张某是不是对该风险结果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应当结合案发的地址及其他具体状况而定。

一方面,本案事发地址是工业园建设工地。建设工地应当打造围墙或护栏并标注明显的警示文字和图案,禁止建设工人或需要进入工地作业的人以外的别的人进入工地。必要时,应当有专门的职员现场阻止别人随便进入。简而言之,建设工地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合,对在工地驾驶汽车或者操作其他机械的员工而言,不应过分刻意地需要其负有预见外来职员随便走动的义务,除非其已经明显发现有别人进入其作业范围。不然,会导致司法上错误地讲本应当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分化到每个建设工人头上。换言之,张某不具备应当预见王某出目前车前的责任。

其次,被告人张某是不是构成犯罪过失,应当有充要的证据证实。如首要条件到,若张某在作业时早已发现工地上有外来职员进入或者在工地上作业的别的人员平时中存在随便走动的状况,则张某对风险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但需要有现场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证实,不然就是客观归罪。因张某系在驾车卸土并前行的过程中,车头翘起而未能看见车前的王某,因此排除张某具备过于自信的过失。假如张某在前行中已经看到王某,但没进行鸣笛并采取制动手段导致王某被碾压的,则其主观上是故意。

综上,本案尚无充要证据证实张某对王某被碾压致死的害处结果存在犯罪过失。对王某在建设工地被碾压致死的害处结果,工地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负有有关的责任,对其责任,可依据民法上的有关归责原则予以解决,如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无证据证实作业工人存在过错而导致风险结果的,其自己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无论怎么样,不应以风险结果系作业职员的行为直接导致的而令其承担有关的刑事责任。

Tags: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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