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检验规范有益于保障进出口产品的水平,同时有益于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进一步用刑法规范文规范。本文就围绕有关内容展开。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员工。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产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产品检验局。
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产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产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职员,假如有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本罪论处。
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产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产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与因为某些产品具备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非常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产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重压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重压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施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