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的复议应在什么地方进行
若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存在异议,以申请复议形式加以纠正并不是可行之举,而应行使复核权力。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交管局应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工作。
即当权利人对于交警队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持有疑义时,可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算起,至第3日为止,向上级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请求。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汽车和驾驶员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别建议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点之一是需要随着有行为人的过失心理。当大家谈论到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特定条件方可被视为“交通事故”。这类条件包含:
第一,参与该起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正在开车(无论是机动还是非机动车);
第二,此起事故应发生于由国内《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道路”之内;
第三,若要被断定为交通事故,至少需要确定其中一部汽车正处在运动之中;
最后,对事故缘由进行客观剖析发现,事故当事人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过失或都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行人行走过程中推行了不当行为,且致使了一定量的职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假如未遵循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标准,则不可以构成完整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意思: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含广场、公共停车点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合。
“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职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与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汽车。
“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与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水平、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交通事故”,是指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疑,请注意并不是只能复议以求改正,而应当用更为有效的复核方法。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交管局需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制作认定书。在此之后,权利人有权在收到认定书的三个自然日之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以此来对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认定结果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