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质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依据国内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其期限的长短由企业依据不同工种的实质状况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越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假如发现职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质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素质,不断提升劳动生产率;
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劳动纪律是职工在集体劳动中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规范。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的行为主要包含:紧急违反劳动纪律,常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流程和安全规,损毁设施、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服务态度非常差,常常与客户吵架或损害买家利益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时,企业应当准时进行教育,或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应有些行政处分。假如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将来,职工仍然不改正错误的,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紧急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主要指: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导致事故,使人民生命、财遭受损失;滥用职权,违反政策,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收益损公肥私,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贪污、偷窃,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职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企业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必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四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一个月公告劳动者,也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国营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一般给予3个月到1年的医疗期限。在本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参考不同病情适合延长,对于医疗期满将来,仍然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的。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至才可,假如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劳动合同不可以达成共识,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上述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劳动者无过错。劳动者无过错,企业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并依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觉得不适合的,有权提出建议。假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需要重新处置;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如此做,不只有益于维护企业经营者的权威,帮助企业行政方面更好地行使职权,也有益于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稳定职工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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